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通知》指出,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居民用气价格理顺后,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理顺居民用气价格而降低。
《通知》指出,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增值税税率10%)安排。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千立方米350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上述方案自2018年6月10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在全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鼓励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
《通知》称,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2018年如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降低过高的输配价格,并结合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的完善,降低一档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门站价格允许浮动后,供气企业要与下游燃气企业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各地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
各地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进一步摸清底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可采取发放补助、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理顺居民用气价格而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