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和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快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规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城镇燃气企业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请行业内各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该征求意见稿(附件1)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2),并请将征求意见表于2016年6月30日前E-mail或邮寄至主编单位。感谢您的大力支持!
单位名称: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安全管理委员会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33号602室
邮编:300000
联系人:付永年
电话:022-23913291 18920197852
电子邮箱:zrxaqw@126.com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2016年6月1日
CGAS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标准
CGASXXX—20XX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发布
目 次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safety production standardization
3.4私自接、改燃气管道gas pipelines changed privately
3.5第三方施工损坏Third party construction damage
为加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和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快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规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燃气行业贯彻落实《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以及开展城镇燃气安全评定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城镇燃气行业特点,认真总结生产实践经验编制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风险源控制、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本标准用于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组织开展的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本标准由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归口管理,由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 编 单 位: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安全管理委员会
参 编 单 位: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大方安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迟国敬 马长城 付永年 李春青 张万杰 田英帅
黄均义 程 勇 陈升国 姜 涛 沈仓稳 王 冰
胡康华 李宝才 冯境元 张立辉 付孔亮 徐 姜
范旭东 魏 颉 吴庆益
主要审查人: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城镇燃气的生产;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燃气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所有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但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所有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 644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T 28885燃气服务导则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811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AQ/T 9004-2008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CJ/T 448 城镇燃气加臭装置
CJJ 3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5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 95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CJJ/T 148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指燃气储备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如:消防设施器材、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设施、个体防护设施、超温超压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安防监控装置等设施。
非燃气专业施工人员改造、连接燃气管道,或者未按规定改造、连接燃气管道。
燃气设施在正常运行中,被燃气企业或者为燃气企业工作的承包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挖掘、钻探、碾压等施工作业损坏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通过设立用户事故率、管网事故率、工伤率等安全目标指标,建立测量体系,用以测量、分析安全生产运行绩效。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1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4.3.2企业应当根据本评定标准,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4.3.3 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4.3.4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为本标准5.1至5.13)的评审项目,共计1000分,各考评项目的分项最低分为0分。最终评审评分换算成百分制,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换算公式如下:
安全生产标准化所对应的等级应同时满足评审得分和安全绩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表1)
表1
评定等级 |
评审评分 |
安全绩效 |
一级 |
≥90 |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企业无生产安全责任的死亡事故。 |
二级 |
≥75 |
|
三级 |
≥60 |
4.3.5 否决项、空项及评定
申请评审企业若在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不具备相应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的,不受理评审申请。
空项为企业不适用的评审项目,评审评分时在总分中扣除空项分数。
考评 类目 |
考评 项目 |
考评内容 |
标准 分值 |
考评办法 |
自评/评审描述 |
空项 |
实际 得分 |
1.安全生产目标 |
1.1目标 |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评估考核等环节内容。 |
2 |
制度无该项内容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1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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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与企业相适应的以生产安全、管网设施安全和用户安全等为内容的文件化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
2 |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不得分;无生产安全、管网设施安全和用户安全内容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印发的,不得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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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监测与考核 |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
2 |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
|
|
|
|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
2 |
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1分;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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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依据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
2 |
未按制度规定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不得分;未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 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颁发的,扣1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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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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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类目 |
考评 项目 |
考评内容 |
标准 分值 |
考评办法 |
自评/评审描述 |
空项 |
实际 得分 |
2.组织机构和职责 |
*2.1主体合法 |
企业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核准许可范围,无超范围或超期经营,无违规转让、出租证照等行为。 |
10 |
未取得经营许可,或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核准许可范围,或存在违规转让、出租证照等行为的,停止评审工作。 |
|
|
|
2.2组织机构和人员 |
*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
4 |
无制度的,不得分;未设置或配备的,该项目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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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
3 |
制度无该项内容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无会议制度的,不得分。 |
|
|
|
||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按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
3 |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扣2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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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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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职责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4 |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部门、岗位的责任制的,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每处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
|
|
|
|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
3 |
未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不得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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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逐级分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级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
3 |
未逐级分解、未签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或签订不全的,不得分;未掌握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每人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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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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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3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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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类目 |
考评 项目 |
考评内容 |
标准 分值 |
考评办法 |
自评/评审描述 |
空项 |
实际 得分 |
3.安全投入 |
3.1安全生产费用 |
依据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和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 |
|
|
|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
10 |
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管理的,扣2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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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实施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宣传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3.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
10 |
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1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1分;有超范围使用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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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相关保险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应为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燃气运输等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
5 |
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未为危险岗位人员办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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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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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3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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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类目 |
考评 项目 |
考评内容 |
标准 分值 |
考评办法 |
自评/评审描述 |
空项 |
实际 得分 |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建立识别获取更新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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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向归口部门汇总,建立资料库,及时更新,并发布清单。 |
3 |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1分;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无清单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1分。 |
|
|
|
||
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
5 |
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2分;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 |
|
|
|
||
及时向相关从业人员传达、宣传、教育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 |
5 |
未传达、宣传、教育的,不得分;传达、宣传、教育有缺失,每项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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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规章制度 |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用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燃气质量管理、燃气场站运行管理、燃气管网运行管理、燃气供应调度管理、自动化控制和信息设备管理、用户燃气设施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等。 |
10 |
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制度每缺一项内容,扣2分(其他考评内容中已有的不重复扣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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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与考核。 |
5 |
未发放的,扣2分;发放不到位的,每处扣1分;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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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操作规程 |
基于风险辨识,编制完善适用的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文件。 |
10 |
无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文件的,不得分;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文件不完善、不适用的,每缺一个扣2分;内容没有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1分。 |
|
|
|
|
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文件应下达到岗位,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 |
5 |
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发放不到位的,每处扣1分;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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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评估 |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
2 |
未进行检查、评估的,不得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每缺少一项内容的,扣1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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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修订 |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
3 |
未及时修订的,每项扣1分;无记录资料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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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文件和档案管理 |
按有关规定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事项。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每处扣1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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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会议记录、隐患管理信息、培训记录、资格资质证书、检查和整改记录、职业健康管理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相关方信息、应急演习信息、事故管理记录、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场站管网运行记录、用户安全检查记录、“三同时”记录、燃气质量检测记录、加臭记录、安全投入记录等。 |
8 |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每缺少一类档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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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6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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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类目 |
考评 项目 |
考评内容 |
标准 分值 |
考评办法 |
自评/评审描述 |
空项 |
实际 得分 |
5.教育培训 |
5.1教育培训管理 |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1分;培训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处扣1分。 |
|
|
|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
5 |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识别需求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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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
10 |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2分;记录不完整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1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未实行档案管理的,扣5分;档案资料不完整的,每个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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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按规定须持证上岗者,必须取得相应证书,并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
10 |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扣2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者,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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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
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按规定须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证书者,不得上岗。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
10 |
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2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未按规定对转岗、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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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做好复审。 |
10 |
无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4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设备)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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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
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进入燃气工艺区的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
10 |
相关方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进入作业现场的,每人次扣2分;对外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每人次扣2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每处扣1分;未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每人次扣1分;无专人带领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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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安全文化建设 |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文化要素至少包括:安全承诺、行为规范与程序、安全行为激励、安全信息传播与沟通、自主学习与改进、安全事务参与、审核与评估等。 企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基层单位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和班组成员生产作业的规范化。 |
10 |
未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不符的,每项扣1分。 未制订班组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扣5分。 未按方案、计划开展相应活动或无活动实施相关记录资料,每项目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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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7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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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类目 |
考评 项目 |
考评内容 |
标准 分值 |
考评办法 |
自评/评审描述 |
空项 |
实际 得分 |
6.生产设备设施 |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
企业新改扩工程应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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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 |
5 |
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核和验收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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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备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
30 |
厂(场)址选择、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防爆炸危险等级、防火间距、通风装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建筑物耐火等级、消防设施、监控中心和厂房照明等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1分;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构成重大隐患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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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设备设施管理 |
建立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及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并落实。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设备设施运行、巡检不落实、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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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设备设施定人定责管理。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制定检维修计划。 |
5 |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未明确设备设施定人定责的,扣1分;资料不齐全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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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保持完好状态,并符合《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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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计划检维修的,每项扣2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失修、有缺陷或附件不齐全的,每处扣1分;检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同意就拆除安全设备设施的,每处扣2分;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不及时的,每处扣1分;检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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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场站运行管理 |
1.燃气质量: 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定期检测供气压力、加臭量、成分等,并按规定时间留存记录。燃气质量应符合规定。 加臭装置应符合《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 /T148)、《城镇燃气加臭装置》(CJ/T 448)的规定。 |
10 |
燃气质量不合格,本项不得分; 加臭装置和加臭量不符合规定,扣5分; 无气质检测制度及检验报告的,扣4分; 无检测记录的,扣4分,记录留存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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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站内道路交通: (1)储配站生产区按规定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对进站车辆有相应制度规定。 |
8 |
只有一个出口的,扣2分; 未设置环形消防通道的,扣2分; 未制定车辆管理制度的,扣2分,未严格执行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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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储气设施: 系统运行平稳,无超温、超压、超液位现象 储气设施基础稳固,本体应完好无损,无变形裂缝,无严重锈蚀,无漏气,并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 |
8 |
系统运行出现无超温、超压、超液位现象之一的,不得分。 基础不稳固、有变形裂缝、有漏气或无有效检测报告的,不得分;发现锈蚀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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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艺管道: 管道外表应完好无损,无腐蚀,外表防腐涂层应完好,管道应有色标和流向标志,主要阀门应编号,有名称和运行状态标志; 进出站管线应按照规定设置阀门; 管道和管道连接部位应密封完好,无燃气泄漏现象; 跨桥扶梯应牢固,并符合防雷等相关规定; 站内管线与站外设有阴极保护装置的埋地管道相连时,应设有绝缘装置,绝缘装置的绝缘电阻应每年进行一次测试。 |
8 |
发现锈蚀的,每处扣1分;管道、阀门无标志的,每处扣0.5分; 发现泄漏的,每处扣2分; 跨桥扶梯不牢固或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未设绝缘装置、超过1年未检测绝缘电阻或检测电阻值不合格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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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仪表与自控: (1)站内爆炸危险场所和装置区内按规定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报警值; (2)报警联锁功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要求,各种报警联锁系统应完好有效; (3)各类仪表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范要求,定期检验。 |
8 |
未按规范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或未维护的,扣2分,报警浓度设置高于燃气爆炸下限20%的,每处扣1分; 缺少报警联锁功能或报警联锁失灵的,每处扣1分; 各类仪表设置不符合要求或未定期检验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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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消防与安全设施: (1)工艺装置区应通风良好; (2)站内按《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的相关要求设置完善的安全警示标志; (3)消防泵房运行良好,水质良好; 消防水系统及报警灭火系统运行正常 (4)按规范配置灭火器,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灭火器有效; (5)按规范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验; (6)按规定设置紧急切断、放散装置; (7)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要求; (8)按规定设置安全阀,并处于有效状态。 |
17 |
通风不良的,扣2分;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0.5分; 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每个扣4分;消防补水能力不足且未设消防水池的,设有消防水池但储水量不足的,扣2分;有油污的,扣1分;有漂浮物的,扣0.5分;消防泵房不清洁或有杂物堆放的,扣1分;消防泵存在故障的,每处扣0.5分;消火栓水阀不能正常开启的,每处扣1分;火灾报警设施故障的,每处扣0.5分;缺少或遗失消防供水器材的,每处扣0.5分; 灭火器材设置不符合规范的,每处扣1分;灭火器缺少检查和维修记录的,每具扣0.5分; 未按规范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验的,扣2分; 未按规定设置紧急切断、放散装置的,扣2分; 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扣2分; 安全阀严重锈蚀的每处扣1分,超出有效检测周期使用的,每处扣2分;安全阀未悬挂校验铭牌或铅封破损,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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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用辅助设施: (1)供电系统和备用电源应符合规定;应有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措施;变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电缆孔洞必须用绝缘油泥封闭,与室外相通的门、窗、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等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电气设备(如高压励磁柜等)和电工用具按规定配置并定期检验; (2)按规定配置应急照明设备,且应完好有效; (3)电缆沟上应盖有完好的盖板; (4)工艺设施、设备排污管、冷却水管、室外供水管和消火栓等做好冬季防寒防冻保障措施; (5)场站用水、用气、供暖管理应符合规定。 |
5 |
供电系统和备用电源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孔洞未密封的,每处扣1分;电气设备和电工用具未按规定配置、未定期检验的,扣1分; 变配电室内无应急照明设备的,每处扣1分,应急照明失效的,每处扣0.5分; 无盖板或盖板损坏的,每处扣0.5分; 寒冷地区未进行保温的,每处扣0.5分; 场站用水、用气、供暖管理应不符合规定,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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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运行记录 设备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巡检记录等应完整、准确。 |
4 |
记录缺失的,不得分;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每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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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调压站与调压装置运行管理 |
1.周边环境: (1)调压装置不应安装在易被碰撞或影响交通的位置,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围墙、护栏、护罩或车档等,以防外界对调压装置的破坏; (2)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燃气的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体内; (3)调压站和调压装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相关要求; (4)调压站放散管防火间距应合规;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1m以上,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 (5)设有调压装置的公共建筑顶层等房间应靠建筑外墙,贴邻或楼下应无人员密集房间; (6)调压站或区域性调压柜(箱)周边应保持消防车道畅通,无阻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
20 |
安装位置不当的,每处扣1分;未设置防护设施的,每处扣1分;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燃气的调压装置违规设于地下的,扣4分; 水平净距不符合且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每处扣1分; 调压装置位置不符合的,每处扣1分; 消防车无法进入或有障碍物的,每处扣1分; 放散管防火间距不合规的,每处扣1分;调压站放散管管口高出屋檐未达到1m以上的,每处扣1分;调压柜的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小于4m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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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压器: (1)调压箱、调压柜、调压器的设置应稳固; (2)调压器应运行正常,无喘息、压力跳动等现象,无燃气泄漏情况; (3)调压器的出口压力严禁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并应具有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测试; (4)调压站或区域性调压柜(箱)的环境噪声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相关要求; (5)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进行巡视和定期维护。 |
30 |
调压器设置不稳固的,每处扣1分; 燃气泄漏的,扣4分,调压器有非正常现象的,每处扣2分; 调压器出口压力超压的,每处扣4分;未设置具有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每处扣4分; 噪声超标的,每处扣1分; 未进行巡视或定期维护的,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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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阀门: (1)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 (2)中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 |
10 |
高压和次高压管道未设置阀门的,扣4分; 中压管道未设置阀门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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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与安全设施: (1)设有调压器的箱、柜或房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受限空间内应无燃气积聚; (2)调压装置区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器,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3)设有调压装置的专用建筑室内电气、照明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4)设于空旷地带的调压站或采用高架遥测天线的调压站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保证接地电阻值小于10Ω; (5)设有调压器的房间应有爆炸泄压措施,泄压面积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要求; (6)地下调压箱应有防腐保护措施,且应完好有效。 |
20 |
燃气浓度超标的,每处扣2分,通风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缺少灭火器材的,每处扣1分,灭火器缺少检查和维修记录的,每具扣1分; 电气、照明装置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无独立避雷装置或防雷装置未检测的,每处扣4分,防雷检测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未设置泄压措施的,每处扣1分;泄压面积不足的,每处扣1分; 地下箱体腐蚀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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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压站的采暖: 调压室内严禁用明火采暖,燃气采暖锅炉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应设专人管理。 |
5 |
现场有明火设备的,不得分; 无熄火保护装置不得分,无专人管理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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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管网运行管理 |
1.管道设施: (1)地下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要求; (2)同一管网中输送不同种类、不同压力燃气的相连管段之间应进行有效隔断; (3)聚乙烯管道钢塑转换的PE管部分不得裸露,钢管防腐应符合规定; (4)管网应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设置管线标志,聚乙烯管道应敷设示踪装置; (5)燃气管道应按《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CJJ 51)进行评估; (6)管网竣工资料完整准确,及时更新,妥善保管。 |
20 |
管道间距不符合的,扣2分; 不同种类、不同压力燃气的相连管段之间未有效隔断的,扣4分; 保护层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缺少管线标志的,每处扣1分;聚乙烯管道未敷设示踪装置的,扣2分; 未进行管道运行评估的,扣2分; 管道竣工资料缺失或更新不及时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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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道附件: (1)阀门和阀门井: ①按规范和实际设置分段阀门、放散管、检测井; ②阀门不应有燃气泄漏现象,阀门井整洁无积水,定期维护保养,井盖完好; ③直埋阀应设有护罩或护井; (2)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要求,穿跨越水工保护等附属设施应完好; (3)凝水缸应设有护罩或护井,应定期排放积水,不得有燃气泄漏、腐蚀和堵塞的现象及妨碍排水作业的堆积物,凝水缸排出的污水不得随意排放。 |
15 |
未按规范设置阀门的,每处扣2分; 阀门泄漏的,扣2分; 直埋阀阀门无护罩或护井的,每处扣1分;护罩或护井损坏的,每处扣1分;阀门井井盖缺失的,每处扣2分; 未设置水工保护设施的,扣2分; 凝水缸有燃气泄漏的,扣2分,凝水缸无护罩或护井的,每处扣1分,护罩或护井损坏或有腐蚀、堵塞、堆积物现象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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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常巡查: (1)建立巡线制度,对管道定期进行巡查,巡查工作内容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的相关要求; (2)对管道沿线居民和单位进行燃气设施保护宣传与教育; (3)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及时制止爆破、取土、动火、倾倒或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种植深根植物等危害管道运行的活动; (4)埋地燃气管道上不得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压; (5)地下管线规范距离内有建设施工的,燃气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管线信息,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或监护,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6)管网巡查资料完整,符合实际。 |
30 |
无巡线制度的,扣8分;巡线制度不完善的,扣4分;无完整巡线记录的,扣4分; 未印刷和发放安全宣传单的,扣1分,未进行安全宣传活动的,扣1分; 占压埋地燃气管道且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每处扣2分;占压未上报地方政府的,每处扣1分; 建设工程施工中无燃气设施保护措施或未监护的,扣8分; 管网巡查资料不完整、不符合实际的,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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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道泄漏检查: (1)应制定完善的泄漏检查制度,并进行统计分析; (2)应配备泄漏检测仪器和人员; (3)定期实施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资料完整。 |
10 |
无制度的,扣2分;未进行统计分析的,扣1分; 未配备仪器的,扣2分;未配备人员或人员不能正确操作的,扣2分;泄漏检测仪器未定期校验的,扣2分; 未按计划实施的,扣2分;记录不完整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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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道防腐蚀: (1)埋地钢质管道外表面应有完好的防腐层,防腐层的检测应符合《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的规定; (2)破损防腐层应有修复计划并实施; (3)埋地钢质管道应按规范设置阴极保护系统,阴极保护系统设施应完好; (4)阴极保护系统的检测和维护应符合规定。 |
25 |
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测的,扣8分; 破损防腐层未按计划实施的,扣5分; 没有阴极保护系统的,扣8分;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和维护的,扣4分; 阴极保护参数不达标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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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通信与调度系统运行管理 |
1.建立调度中心,健全监控和通讯系统; 2.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监测系统(SCADA、GIS、GPS等)运行正常; 4.调度中心SCADA系统与远端站点通信系统应采用主备通信方式; 5.监控软件: (1)应有管网分布示意图和场站工艺流程图; (2)应动态显示采集工艺参数和设备状态,软件中应以颜色或文字注释反映设备状态变化; (3)应有事件记录功能和事件报警功能,事件记录和事件报警必须可以检索或查询。 |
20 |
未建立调度中心的,扣4分; 监控和通讯系统不健全的,扣2分; 无管理制度的,扣2分;缺少操作规程的,每项扣1分; 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扣4分; 未采用主备通信方式的,扣2分; 无管网分布示意图的,扣2分,缺流程图或流程图与实际不符合的,扣1分; 无数据采集功能的,扣2分,数据采集不全的,每项扣1分;无设备动态显示或显示不正确的,扣1分; 无事件记录或报警功能的,扣2分;事件记录或报警不全的,每项扣1分;不具备查询和检索功能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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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管道燃气用户管理 |
1.管道燃气用户设施及安全供气: (1)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责任; (2)发放燃气用户安全手册; (3)用户服务应符合《燃气服务导则》(GB/T 28885)的规定; (4)建立新用户安全供气相应制度,包括:报装、规划、设计、安装、验收、通气、安全宣传告知等工作流程; (5)居民用户的室内燃气管道、计量表、燃气具、软管、排烟等设施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工程施工验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商业、工业用户的室内燃气管道、计量表、用气设备、排烟、紧急切断阀、燃气浓度报警器等设施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工程施工验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7)置换、通气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8)建立用户档案。 |
15 |
未发放燃气用户安全手册的,每户扣1分; 未签订用气合同的,或者用气合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户扣2分; 未建立用户安全供气制度的,每缺1项扣2分; 无工程验收报告的,扣2分; 居民用户设施不符合规范的,每户扣0.5分; 商业、工业用户设施不符合规范的,每户扣0.5分; 未建立用户档案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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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户报修维修管理: (1)企业应对外公布24小时报修电话,保证电话的畅通; (2)企业应制定职责范围内用户燃气设施故障、燃气泄漏报警的接报和处理程序,报修内容和处理结果应有记录; (3)维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企业应制定用户燃气设施的维修制度、流程,并切实落实; 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后方可持证上岗; 应为维修人员配备适用的维修工具; 除紧急事故外,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恢复供气作业应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通知用户; 恢复供气前应通知用户; 企业应保留燃气设施维修记录。 |
25 |
未设置并公布报修电话的,扣4分; 未设置用户燃气设施故障接报和处理程序的,扣3分; 燃气泄漏报警未立即派出维修人员处理的,扣2分;处理结果没有跟踪记录的,扣2分; 未制定维修制度和流程的,扣3分; 维修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人扣0.5分; 维修工具不适用的,每件扣0.2分; 维修记录不齐全的,每项扣0.2分; 停气未提前48小时公告的,每次扣1分; 用户停气后恢复供气未通知用户的,每次扣1分; 未保留维修记录的,每户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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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行用户燃气设施的拆除、改装、迁移,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改造应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工具齐全有效; (2)改造后气密性试验合格并记录。 |
15 |
改造不符合规范、规程要求的,每户扣1分;施工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每人次扣0.5分; 气密性试验无记录的,每户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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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户安全宣传: (1)企业应制定燃气安全宣传制度和宣传计划; (2)面向市民和用户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3)宣传的内容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的相关要求。 |
10 |
未制定燃气安全宣传计划的,扣5分; 宣传形式未面向市民和用户的,扣3分; 发放的宣传材料内容未满足《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相关要求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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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户安全检查: (1)应建立的用户检查制度、工作流程,制订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周期符合规定; (2)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并持证上岗; (3)应配备适用的入户检查仪器设备,并处于良好的状态; (4)对用户设施的入户检查应有记录,记录保存周期应能满足日常查阅的需要; (5)对于到访不遇用户应有记录,有回访复查记录,周期内入户率有统计分析; (6)应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将检查出的隐患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并留存告知文件副本; (7)应建立用户隐患整改流程,对隐患进行分级,积极督促用户整改,并留存跟踪记录;隐患和整改率应有统计分析。 |
30 |
未建立用户检查制度、工作流程、检查计划的,扣5分;检查内容、周期不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51)规定的,扣5分; 检查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人次扣0.5分; 仪器设备不适用的,每台扣0.5分;仪器设备状态异常的,每台扣0.5分; 无入户检查记录的,扣5分;记录保存周期不足的,每户扣0.5分; 到访不遇用户未回访或无回访复查记录的,每户扣0.5分;未建立入户率统计分析的,扣4分; 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将检查出的隐患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的,每户扣0.5分;未留存告知文件副本的,每户扣0.5分; 未建立用户隐患整改流程的,扣5分;未对用户隐患进行分级的,每户扣1分;未对隐患分类统计分析的,扣2分;未统计隐患和整改率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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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特种设备 |
建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或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7 |
无该项制度或规程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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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登记、建档、使用、维护保养和自检,按时进行定期检验。 |
10 |
未进行检验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含生产、安装、验收、登记、使用、维护等),每台套扣1分;生产厂家无资质的,每台套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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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特种设备的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等安全附件齐全有效。 |
5 |
缺少安全附件或安全附件失效的,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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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
5 |
操作人员未取得证书的,每人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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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
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和旧设备设施、燃气管网的报废处置管理制度。 |
5 |
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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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建立设备验收台账,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
5 |
无设备验收台账的,不得分;未进行验收的(含其安全设备设施),每项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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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废旧燃气管网进行报废处置。涉及到燃气场所和有限空间的处置作业,应有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 |
5 |
未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置的,不得分;废旧燃气管网未封堵、建档的,不得分;涉及到燃气场所和有限空间的处置作业,没有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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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47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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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类目 |
考评 项目 |
考评内容 |
标准 分值 |
考评办法 |
自评/评审描述 |
空项 |
实际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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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作业安全 |
7.1作业许可 |
企业应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建立管理制度,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辩识、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
10 |
未建立制度的,不得分。 审批手续不全的,每项扣2分。 作业许可证中无风险分析、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内容的,每缺一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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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作业行为管理 |
应在实施危险性作业活动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
40 |
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扣3分;对重点危险、有害因素未采取控制措施的,扣3分; 未配备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器材、检测仪器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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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科学指挥,组织管理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
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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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活动的安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
作业过程中未到场进行监护的,扣3分; 监护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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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应组织并监督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未组织并监督作业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的,扣3分;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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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置换、放散、通气等作业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的规定。 |
作业不符合规程的,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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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储罐、管道等设备实施动火作业(带气作业除外)前,应进行置换,检测合格并做好记录。 |
无检测记录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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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入燃气储罐、管道、阀门井(室)等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检测可燃气体、有害气体、氧气浓度合格后方可作业,在作业中进行持续检测并做好记录。 作业完毕进行全面检查,排除隐患。 |
缺少一项气体检测记录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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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抢修作业 |
企业应制定燃气设施抢修管理制度。设立抢修机构及人员,按应急预案配备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机具、器材)、通讯器材、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 |
20 |
未设立抢修机构及人员的,扣5分; 未按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机具器材的,扣2分; 装备、器材有缺陷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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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抢修报警后应立即出动,并根据事故情况报告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 |
出动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 未及时报告协作单位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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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修作业应按《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的规定,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
未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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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定燃气设施抢修应急处置措施。 |
未制定抢修应急处置措施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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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作业现场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
应在生产区域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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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设置标志,每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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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检维修、施工、抢修、动火、吊装、受限空间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警示标志,在检维修、施工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便道和警示灯。 |
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0.5分;未在检维修、施工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便道和警示灯的,每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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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正或更换。 |
安全标志牌没有检查记录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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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照明、通风、预防有限空间事故、中毒、交通控制等现场作业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 |
安全防护用品不合格的,每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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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相关方管理 |
企业应制定相关方管理制度,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
10 |
未建立相关方信息档案(包括资格预审、业绩评价资料)的,扣1分; 与相关方未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的,扣2分; 未签订安全协议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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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工程项目、服务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
企业给无相应资质相关方的,本项目不得分;承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扣1分;未执行协议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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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企业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两个以上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
企业未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统一安全管理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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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或重要场所的相关方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后,办理出入证件,监督其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
未进行安全教育的额,扣1分;未办理出入证件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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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变更 |
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计划。 |
10 |
无实施计划的,扣2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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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变更的实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
无审批和验收报告的,扣2分; 未对变更导致新的风险或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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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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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类目 |
考评 项目 |
考评内容 |
标准 分值 |
考评办法 |
自评/评审描述 |
空项 |
实际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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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隐患排查和治理 |
8.1 隐患排查 |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
4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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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年度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
6 |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项扣2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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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
8 |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隐患的,每处扣2分;排查人员不能胜任的,每人次扣2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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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
6 |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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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排查范围与方法 |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
8 |
隐患排查范围每缺少一类,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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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检查形式和内容应满足: 综合性检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组织,每季度不少于1次,基层单位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专业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根据各地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检查。 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 |
10 |
各类检查缺少一次的,扣2分;缺少一类检查表的,扣2分;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每一个扣2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每次扣2分,签字不全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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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隐患治理 |
1.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对查出的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明确责任人、治理时限; 3.重大隐患项目应制定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治理前的监控及应急预案“五到位”; 4.按期完成隐患治理。 |
12 |
1.未建立隐患治理台账,扣2分; 2.未向相关部门下达隐患治理通知,或通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3.重大隐患项目未做到“五到位”的,每项扣1分; 4.隐患项目未按期治理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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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报送文件。 |
6 |
1.未建立重大隐患项目档案的,扣2分; 2.档案内容不全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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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
6 |
未进行验证或评估的,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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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监测 |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并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 |
4 |
无统计分析的,扣2分;未及时报送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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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7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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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类目 |
考评 项目 |
考评内容 |
标准 分值 |
考评办法 |
自评/评审描述 |
空项 |
实际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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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危险源监控 |
9.1辨识与评估 |
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的,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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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分类和风险评价、分级,确定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 |
10 |
未进行辨识、评价、分类、分级的,不得分;未按制度规定严格进行的,不得分;辨识和评估不充分、准确的,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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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
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
6 |
无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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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相关部门备案。 |
4 |
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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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监控与管理 |
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
15 |
未实施监控的,不得分;监控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不全的,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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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
6 |
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2分;内容不全的,每处扣2分;警示标志污损或不明显的,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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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
4 |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不得分;检查未签字的,每次扣2分;检查结果与实际状态不符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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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5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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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类目 |
考评 项目 |
考评内容 |
标准 分值 |
考评办法 |
自评/评审描述 |
空项 |
实际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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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业健康 |
10.1职业健康管理 |
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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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2)等规定。 |
5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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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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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记入“职业健康档案”; 3.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
8 |
1.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每人次扣2分;无档案的,不得分,档案内容不全的,扣1分; 2.安排有职业禁忌人员从事禁忌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 |
|
|
|
|||
企业应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并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
4 |
未定期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识别的,不得分;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检测的结果未公开公布的,不得分;未经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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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
1.企业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年度配备计划; 2.企业应采购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计划发放,有记录; 3.企业应培训、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
6 |
1.未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或未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的,扣2分; 2.采购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或未按计划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每项扣2分; 到期的防护用品未报废的,扣2分; 3.未进行培训的,扣1分;从业人员在生产现场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每人次扣1分;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器具不符合规定要求,每人次扣1分。 |
|
|
|
||
劳动防护用品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存档。 |
2 |
1. 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定点存放的,扣2分; 2. 劳动防护用品无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的,扣2分;校验后未记录存档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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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
2 |
1.未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账的,扣2分; 2.未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的,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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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
4
|
未书面告知的,扣2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每项扣1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含未签合同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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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
无培训、宣传的,扣2分;培训、宣传无针对性或缺失内容的,每项扣1分;员工及相关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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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未设置标志的,扣2分;缺少标志的,每处扣1分;标志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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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职业危害申报 |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
2 |
未申报材料的,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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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
2 |
未申报的,不得分;每缺少一类变更申请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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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4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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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类目 |
考评 项目 |
考评内容 |
标准 分值 |
考评办法 |
自评/评审描述 |
空项 |
实际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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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应急管理 |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2分。 |
|
|
|
|
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
2 |
没有建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专人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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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队伍。 |
2 |
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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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
2 |
无训练计划和记录的,不得分;未定期训练的,不得分;未按计划训练的,每次扣1分;训练科目不全的,每项扣1分;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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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应急预案 |
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
2 |
无完整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处扣2分;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2分。 |
|
|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
4 |
未评审或无记录的,不得分;未及时修订的,不得分;未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的,每项扣1分;修订后未正式发布或培训的,扣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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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
2 |
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分;未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的,每单位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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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
3 |
未建立应急设施的,扣1分;未配备应急装备的,扣1分;未储备应急物资的,扣1分。 |
|
|
|
||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
3 |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记录的,扣1分;有一处不完好、可靠的,扣1分。 |
|
|
|
|||
11.4 应急演练 |
根据预案规定的周期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实施。 |
2 |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不得分;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1分;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扣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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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
2 |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1分;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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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事故处置 |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处置。 |
2 |
未及时启动的,不得分;未达到预案要求的,扣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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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结束后,应编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 |
2 |
无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的,不得分;未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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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3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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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类目 |
考评 项目 |
考评内容 |
标准 分值 |
考评办法 |
自评/评审描述 |
空项 |
实际 得分 |
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
12.1事故报告 |
建立企业事故管理制度,明确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台账等内容。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无统计分析,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的,扣1分。 |
|
|
|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
4 |
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未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的,不得分;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不得分。 |
|
|
|
||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
3 |
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不得分;报告的事故信息内容和形式与规定不相符的,扣1分。 |
|
|
|
||
对事故进行登记建档管理。 |
2 |
无登记记录的,不得分;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 |
|
|
|
||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
按照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
4 |
事故发生后,无调查报告的,不得分;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每项扣2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的,每次扣2分。 |
|
|
|
|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
2 |
事故发生后,未统计分析的,不得分;统计分析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向领导层汇报结果的,扣1分。 |
|
|
|
||
针对本单位的事故及本行业的有关事故组织安全教育,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减少和控制事故。 |
3 |
未组织教育的,不得分;有关人员对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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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20 |
得分小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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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类目 |
考评 项目 |
考评内容 |
标准 分值 |
考评办法 |
自评/评审描述 |
空项 |
实际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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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
13.1绩效评定 |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规范的符合情况、安全管理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的测量评估的方法、组织、周期、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测量评估应得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 |
3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要求的,扣1分;制度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扣1分。 |
|
|
|
|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评定。 |
5 |
评定周期少于每年一次的,不得分;无评定报告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评定报告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2分;评定中缺少元素内容或其支撑性材料不全的,每个扣2分;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的,扣1分。 |
|
|
|
|||
通过评估与分析,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
3 |
未进行讨论且未形成会议纪要的,不得分;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未纳入下一周期实施计划的,扣1分。 |
|
|
|
|||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
2 |
未通报的,不得分;抽查发现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
|
|
|
|||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
2 |
未纳入年度考评的,不得分;评定结果纳入年度考评每少一项的,扣1分;年度考评每少一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扣1分;年度考评结果未落实兑现到部门、单位、人员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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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持续改进 |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企业安全生产预测,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计划、执行、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
5 |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2分;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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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2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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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1000 |
得分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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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序号 |
考评类目 |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扣分说明 |
扣分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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