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环保部门在核发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是申请的企业不应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陶瓷企业使用煤气发生炉不符合一和四的规定,依据如下:
一、2017年6月23日制定的《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 发改能源【2017】1217号文是由国家13个部委(包括环境保护部)联合颁布的。该文件'实施工业燃料的升级工程“类目中,明确提出严格控制人工煤气(煤气发生炉气属于人工煤气)作为窑炉的燃料,鼓励陶瓷行业天然气替代和利用。
二、山西省政府“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晋政办【2017】123号文要求陶瓷行业在冬季全面实施错峰生产,明确不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陶瓷企业在冬季全部实施停产的规定。
三、由山西省发改委和环保厅联合制定,山西省环保厅颁布的《山西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暂行规定》[2011]160号文,其中明确要求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若具备使用条件的,必须采用清洁能源天然气。
四、煤气发生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为危险类别R45,属于危险化学品,需要申请HW11的资质。其具体危害: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 接触猛烈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煤气发生炉生产过程中还产生酚油,酚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6.1类毒害品 (GB 13690-2009),燃爆危险:本品可燃,高毒,具强腐蚀性,可致人体灼伤。同时含酚废水毒性强,在土壤、河流中存留时间长,一直是环保工作的老大难。因此,按照危化品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或者经营上述产品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资格。而实际上,几乎没有煤气发生炉的使用者申办相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资格,而事实上都在生产经营着这些危化品,这是一个巨大的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危化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故各地方政府相继发文予以取缔煤气发生炉。
五、国家强制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自发布以来,特别是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2日决定对国家强制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并颁布了标准修改单。
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1、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实测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2、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的颗粒物限值调整为30 mg/m3、二氧化硫限值调整为50 mg/m3、氮氧化物限值调整为180 mg/m3。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的核心指标是粉尘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及污水排放。一般而言,使用煤气发生炉的陶瓷企业很难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指标要求,特别是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规范文件规定,很难通过。而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上述指标更容易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指标要求。故各地方政府相继颁出“限改令”促进“煤改气”。
综上,我们认为不宜核发排污许可证。否则,就违背了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是发改能源【2017】1217号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