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天然气有序用气管理工作,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印发《浙江省天然气有序用气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方案编制
编制年度有序用气方案原则上应按照“先安全后生产,先民用后工业,先重点后一般,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顺序安排天然气用量平衡。
各级天然气运行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不得在有序用气方案中滥用限气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一)有序用气方案原则上按以下顺序保障用气:
1.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2.医院、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用户用气,电网安全需要燃机发电用气;
3.不可中断的工业用户用气;
4.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企业、集中供热企业用气;
5.经营性天然气汽车、商业性公建用户用气;
6.分布式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用户用气;
7. 一般工业用户生产用气;
8.一般燃机发电用气;
9.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用户。
(二)有序用气方案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原则上重点限制以下用气:
1.天然气利用政策中明确限制类项目;
2.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
3.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4.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5.其他高能耗、高排放企业。
预警管理
各级天然气运行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发布天然气供需平衡预测、有序用气方案、相关政策措施等供用气信息,并可委托天然气供应企业披露月度及短期供用气信息。
省级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密切跟踪天然气供需变化,全力组织气源供应,预计因各种原因导致天然气供应出现缺口的,及时报告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并抄报浙江能源监管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各地天然气运行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原则上按照天然气日用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气需求比例的不同,预警信号分为三个等级:
I 级:特别严重(红色、30%以上);
II级:严重(黄色、20%-30%);
III级:一般(蓝色、10%-20%)。
方案实施
有序用气方案实施期间,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在天然气运行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强地区间余缺调剂和相互支援,做好有序调度、用气量统计等工作,并及时报天然气运行主管部门。天然气用户应加强节气管理,有序用气方案涉及的用户应按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充分发挥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应急保供作用,在启动有序用气方案时,应根据接收站罐容能力及时协调电网等相关方面进行有序调度。应最大程度保证LNG气化进入省级管网。预警信号等级达到III级、II级、I级时,分别应压减本接收站液态天然气对外供应量的30%、50%、80%以上,用作全省天然气调配供应。
天然气供应企业应依据有序用气方案,结合实际天然气供应能力和调峰能力,合理做好日用气平衡工作。
在保证有序用气方案整体执行效果的前提下,各级供气企业应优化有序用气措施,在供需缺口缩小时及时有效有序释放用气需求,尽量满足用户合理需求,减少限气损失。
紧急状态下,执行浙江省省级管网天然气供气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