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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18年春季开复工时期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随着春季气温逐步回暖,城镇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园林绿化施工、供排水市政管线施工等工程将全面进入开复工时段,城镇燃气设施因第三方施工不当、保护措施不到位等原因进入安全事故易发高发期,为有效遏制春季开复工时段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城镇燃气设施安全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ksL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一、全面开展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青建燃〔2017〕3号)要求,高度重视开复工建设项目落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物业)、水务、园林、市政、城管等部门要在春季开复工来临之际,要全面安排部署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在办理开复工手续时(或安全检查时)要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燃气设施保护具体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及时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取得联系,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并严格落实保护方案各项措施。
 
    二、加强燃气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春季开复工燃气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投入力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采取增派巡检人员、提高巡查频次、增加巡检设备投入等方式,充实管线巡护一线人员技术能力水平,对供气范围内燃气设施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加强巡护范围内开复工施工场地及周边燃气安全巡查,主动向开复工项目单位做好天然气安全宣传,告知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开复工工地燃气安全监督,积极与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联系,共同对开复工施工场地燃气设施分布和运行情况进行核查,三方共同提出保护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避免因施工导致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破坏事故的发生。压缩(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对场站压力罐体瓶体、安全防护装备等重要设施做好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场站生产安全可控。燃气经营企业要重视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高危作业许可证制度,规范高危作业管理及操作行为,进一步做好燃气企业自身项目设施建设安全管理。
 
    三、落实建设项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开复工项目勘察单位要按照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勘察工作。项目建设及施工单位要按照燃气保护协议内容进行施工,严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道(管线),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置放、碾压易燃易爆物或者种植树木等深根植物,开挖沟渠、挖坑、取土、爆破、动火等作业,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标志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切实做好开复工项目施工场地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四、强化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城镇燃气专项规划,严格城镇燃气项目管理,新建改(扩)建燃气设施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专项规划进行项目规划审批、建设,做到先规划后建设,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按照《青海省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青建燃〔2017〕5号)要求,在建立城镇燃气企业管理台账的基础上,抓紧完善部门燃气安全隐患治理台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应急管理等制度,加大燃气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安全检查力度,限期进行隐患整改治理。严格按照《青海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青建燃〔2017〕22号)要求,持续开展城镇燃气行业无证经营清查行动,杜绝无证非法经营。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镇燃气安全工作,加大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做好春季开复工安全敏感时段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等工作,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强化约谈和通报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追究燃气设施破坏责任,我厅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典型案例在全省予以通报。
 
    联 系 人:周彦伯
 
    联系电话:0971-6146282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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