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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天然气:关于控股股东做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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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陕西省国资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批准。公司控股股东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集团”)于2017年6月7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说明及承诺》,全文如下: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一、关于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渭南天然气”)承诺履行进展的说明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持有陕西省天然气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陕天然气”)55.36%的股份,为陕天然气的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行为,促进陕天然气持续发展,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监管、证券监管等法律法规,本公司曾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出具《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其中关于渭南天然气的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该承诺尚在履行中,预计将按承诺在 2018年4月10日前将本公司持有的渭南天然气全部股权转让给陕天然气,若上述股权转让事宜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公司将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12个月内完成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同时本公司承担未来由于渭南天然气职工宿舍楼权属瑕疵导致的或为规范其职工宿舍楼权属问题而给陕天然气带来的、应由陕天然气承担的所有费用及损失。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自2014年4月11日,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的陕天然气股份无偿转让予本公司时起,本公司即积极履行与陕天然气于2013年12月19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将本公司持有渭南天然气的股权委托陕天然气代为管理。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二、关于解决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川天然气”)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2015 年,本公司对铜川天然气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发现该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公司虽符合陕天然气的业务发展需要,但资产存在瑕疵,不适宜由陕天然气直接收购,因此由本公司通过投资成为铜川天然气的控股股东,待培育成熟后再转让给陕天然气。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本公司与陕天然气于2015年7月21日签订《代为培育协议》,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约定由本公司对铜川天然气的管理进行提升、业务进行拓展,待业务培育成熟,即代为培育业务的销售净利润率达到或超过陕天然气同期可比水平时,本公司即书面通知陕天然气,陕天然气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或上述条件虽未达到,但陕天然气非关联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认为业务已培育成熟时,陕天然气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与陕天然气关于铜川天然气的《代为培育协议》中关于公司就增资控股铜川天然气之义务已履行完毕,将继续履行之义务为铜川天然气的管理提升、业务拓展、遗留问题解决及培育业务处置等。为解决铜川天然气同业竞争问题,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在保障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前提下,自铜川天然气达到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清晰、资产合规完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起36个月内完成将其注入上市公司的相关工作。自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若陕天然气认为因政策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铜川天然气不适宜注入上市公司,则自陕天然气股东大会通过铜川天然气不适宜注入上市公司的议案时起36个月内本公司以对外转让铜川天然气控股权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承诺事项完成或本公司不再是陕天然气股东之日止。本公司承诺按时履行本承诺,并承担因未履行本承诺给陕天然气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同时,本公司将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承诺内容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与陕天然气修订关于铜川天然气的《代为培育协议》。”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特此公告。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董事会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2017年6月7日ve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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