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国家发改委宣布新版《天然气利用政策》经审议通过,并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较2007年7月30日发布的老版天然气利用政策,新政策中被列入“优先类”的天然气用户种类明显增加;与此同时,对于价格调控机制也更加具体明确。
气源供应增加,多项用户被列入“优先类”
安迅思息旺能源(ICIS C1)观察到,在新版《天然气利用政策》中,部分原本在老版政策中划入“允许类”的天然气消费类型被提升至“优先类”,且涵盖领域有明显增加。然而,从2007年至2012年,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逐渐“由紧放宽”,可以说与国内资源供应的日渐充裕密不可分。
新版政策内容显示,在工业燃料板块,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断的用户,以及作为可中断用户的天然气制氢项目均被划入“优先类”,成为天然气消费政策中被鼓励的用户类型。
与此同时,在其他用户板块,在保留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为优先消费的基础上,又新增在内河、湖泊和沿海航运的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船舶一项,并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以及城镇中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设施。
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姜鑫民表示:“这里所指‘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设施’即指LNG、CNG储罐等设施,进而鼓励企业提前进行淡旺季调峰,保障社会供气。”
ICIS C1认为,新版《天然气利用政策》之所以在消费导向方面较老版有所放宽,即受到优先鼓励的用户领域明显增加,与国内天然气资源供应量提升有紧密的联系。
伴随中国天然气产量逐步提升,以及LNG、管道天然气进口通道的陆续开启,再加之煤层气、页岩气的开发,市场资源供应日渐充裕。据ICIS C1数据显示:预计至2017年,中国将生产天然气1546亿立方米,进口量达1624亿立方米,资源供应能够满足国内基本需求。
资源供应的提升将支撑消费市场发展,原先由于气源供应不足而受到供气限制的产业领域,现在能够逐渐正常消费天然气,因此推动天然气利用政策由紧放宽。
此外,鼓励页岩气、煤层气(煤矿瓦斯)就近利用(用于民用、发电)和在符合国家商品天然气质量标准条件下就近接入管网或者加工成LNG、CNG 外输。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增加外供商品气量,严禁排空浪费。
政策支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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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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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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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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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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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医院、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火车站、福利院、养老院、港口、码头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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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汽车),包括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载客汽车、环卫车和载货汽车等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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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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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燃气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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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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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断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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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作为可中断用户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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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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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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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内河、湖泊和沿海航运的以天然气(尤其是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船舶(含双燃料和单一天然气燃料运输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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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城镇中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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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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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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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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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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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户式采暖用户;工业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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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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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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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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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镇(尤其是特大、大型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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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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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第一类第12 项、第四类第1 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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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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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第一类第7 项以外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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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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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用于调峰和储备的小型天然气液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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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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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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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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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的碳一化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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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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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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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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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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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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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或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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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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