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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分布式能源政府采取的措施及政策

 66B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1、《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2000年8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保护总局以急计基础【2000】1268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对分布式能源就有明文规定。
 
第十一条 凡利用余热、余气、城市垃圾、煤矸石、煤泥和煤层气等作为燃料的热电厂,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文件执(国发【1996】36号)。
 
第十四条 积极支持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1、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污染小、效率高及靠近热电负荷中心。国家鼓励以天然气、煤层气等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2、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应坚持适度规模。根据当地热力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供热为主要目的,尽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季节适应性,可采用余热锅炉补燃措施,不宜片面扩大燃机容量和发电容量。
 
3、根据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具有大量稳定用气和为天然气管网提供调峰支持的特点,合理制定天然气价格。
 
4、以小型燃气发电机组和余热锅炉等设备组成的小型热电联产系统,适用于厂矿企业、写字楼、宾馆、商场、医院、银行、学校等较分散的公用建筑。它具有效率高、占地小、保护环境、减少供电线损和应急突发事件等综合功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推广。
 
1268号文是我国目前最权威、最全面论述发展热电联产的文件,其中以发展分布式能源留足够的空间,已予计到天然气工业发展后,分布式能源将有一个新的兴起。
 
2.专项规划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4年6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其中提出:
 
1、坚持把节约能源放在首位,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约能源制度和措施,显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要大力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坚持以煤炭为主体,电力为中心,油气和新能源全面发展的战略。
 
3、…2004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我国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该规划提出我国工业节能的重点是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学、建材、煤炭和机械等高耗能行业。
 
同时提出“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十项节能重点工程,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约工程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等。
 
规划提出了十项保障措施:一是坚持和实施节能优先的方针。节能优先要体现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政策中。编制专项规划要把节能作为重要内容加以体现,各地区都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节能中长期规划;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强化节能篇的论证和评估;要在推进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中体现节能优先;要在国家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政策中支持节能。
 
二是制定和实施统一协调促进节能的能源和环境政策。
 
三是制定和实施促进结构调整的产业政策。
 
能源规划与节能规划均提出要节能优先,分布式能源系优质能源梯级利用能效最高,实现热、电、冷联产,保护环境理应大力发展。
 
3.《可再生能源法》出台,为发展分布式能源提供了法律保障
 
据报导,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表决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三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同时也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走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关系到人类未来生存、和平与发展,关系到我们和谐社会的结构。虽然在这方面我们早已形成共识,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年人均能源消耗量逐年增加,能源资源的相对不足,已经成为近年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限制因素。寻求到一条有利于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减少污染的能源供应与消费道路显得愈加重要。
 
我国有丰富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以及开发利用的潜在市场,但在其商业化的过程中面临着更多的障碍和问题,要实现产业化发展,还必须消除制约发展的一些“瓶颈”。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政府支持是发展可再生资源的关键。国际上,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如激励、税收、补助、低息贷款、加速折旧、帮助开拓市场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这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初始动力。就我国的实际来说,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地区多为边远贫困地区,虽然社会效益显著,但目前的经济效益还不会很高,这就更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激励和支持。
 
《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等措施方案,明确了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紧紧地对应了我们目前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存在的问题。
 
其一,为基层政府提供总体纲要。虽然还是无任何具体的行动,但为地方发展计划部门指明方向,地方可以从目前正在执行的可再生能源规定实施条例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并长期规划。
 
其二,强化了对投资主体激励。投资支持、税收优惠、收费补贴的落实,完全可能成为各非公有投资主体“下水”的“助动力”。
 
其三,强化了责任追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发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有效地“规避”个别地方领导或工作人员的“精心”,使其不能再成为打着“可持续性发展”牌子而部落实,甚至与可持续性发展“玩游戏”的“南郭先生”。
 
对当前一些地方又已经开始的电力短缺,或者说电力危机,许多媒体早有一致结论:这主要是由于前几年我们的决策部门对电力市场总需求认知不够,从而导致对电力建设的整体压缩,造成了当前电力产能的严重不足。《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更保证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可持续性”和“连贯性”。而按照电力建设规定,一般周期在三年,也就是说,若是从去年开始投资,也要等到后年方能投产见效。该法还可保证以后不再出现这样的“头痛再治头,脚痛再医脚”的“补牢”之举,从根本上给我们今后的发展规划出蓝图。
 
毫无疑问,这样的治本之举,在具体落实后,将真正地成为我们未来发展“动力”。
 
尽管《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并声明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应本法。但本法对分布式能源的并网,上网和电价的确定以及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为燃天然气的分布式能源的发展,也扫清了一些重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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